栏目:深圳居住证 人气:0 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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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或严于国家标准)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深圳居住证办理或仍将‘连续居住满12个月’视为办证条件。”28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再次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前因国务院通过并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外导致深圳办证“门槛”高于国务院规定一事备受坊间关注(详见10月14日《南方日报·深圳观察》)。为此,市人大专门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记者获悉,市政府回复表示,依旧按照此前“草案”所拟规定。
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将被注销
首次为居住证设置“办证门槛”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围绕“办证条件”所展开的讨论此前也比较激烈。两个“办证条件”之一就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但就在审议过程中,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居住证办证条件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
虽然,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特区立法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国家规定有所变通,即在立法权限上不存在问题。但特区的办证条件与国家有所不同,居住证制度直接涉及公民权益,也是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所以,市人大就“居住证办证条件是与国家保持一致,还是维持深圳的规定”,专门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
28日,当“草案”再次在市人大审议时,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办证条件”的表述没有更改。随后,在致电人大确认时,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政府已回函,考虑到深圳是特大城市,更严格的人口控制十分必要,因此依旧是采用深圳的门槛设置,即需要“连续居住满12个月”。
此外,现实中可能会发生非深户籍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情形,“草案”将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增加到居住证注销情形之中。
持证人权益明细被删,改为原则性表述
“草案”的另一亮点是增加了深圳居住证的“含金量”,即强化和增加了更多的公共服务功能,并细化为“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申请社工服务、申请公租房或租房补贴”等1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但市人大此次表示,在二审征求意见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和广东省目前暂时没有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和范畴作明确统一的规定。由于市情不同,各地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也有所差异,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财力可支撑能力的变化,市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项目也会相应动态调整,因此建议此处应以原则性描述为主,不宜细化。
经过研究讨论,市人大采纳了这一意见,拟将上述16项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规定修改为:“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原标题: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或严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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