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日期: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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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也能缴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知识你问我答)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为了帮助广大市民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该办法,本报今天起将开设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栏,专门解答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
本栏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招行、中行共同主办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便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购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为什么要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的能力,在市场房价较高和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阶段,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同时能调整职工消费结构,确保职工住房消费支出。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演变的过程中产生的自主住房金融制度创新。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成为国家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2002年,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改。我市早在1992年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公积金”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受惠人群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而此次正式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受惠人群将进一步扩大,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中。
受广大市民关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终于揭开面纱,并有望于今年底开始施行。
11月30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喜讯:盼望已久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职工都需缴存,并可提取用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符合条件的职工还可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其中,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该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职责主要包括: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
《暂行办法》指出,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可与其解除合同。
缴存主体是否有户籍限制?
之前有传闻说深圳的公积金制度只对深圳户籍职工有效,非“深户”职工可能享受不了。
对此,《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并无户籍限制。
《暂行办法》指出,在缴存主体方面,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职工缴存。
权属方面,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比例以什么为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
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能否自行提取?
既然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如何提取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符合这些条件的职工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根据《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增值收益做什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新实施的公积金制度与以前相比较有何不同,与其他省市实施的又有何超前之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分析称,我市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最大的弱点是只有储蓄功能而没有贷款功能。
而即将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真正实现了公积金的共济作用,可用于贷款购房;
二是扩大了实施对象,覆盖面广,不设户籍限制;
三是在制度设计上,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创新,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
深圳即将实施的公积金制度吸取了全国的经验,既增加了银行的服务功能,又强调政府的管理职责,并且成立了独立运营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化公积金监管,管好市民的“钱袋子”,而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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