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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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开始,入户连续社保缩减6个月!取消材料12项!)
小伙伴看过来!
广州人才引进申请发生重大变化!
取消入户申报材料达12项!
同单位连续参与社保缩减到6个月!
省社保也可以申报!
下个月起实施!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减证便民优化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的申报材料的通知》,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划重点时间到!
本次新规具体有什么大变化?
小布带你看看~
变化一:十二项申报材料不用再提供
引进在职人才申报人
在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业务时,
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调动或就业登记资料,包括档案的商调、转递等证明材料;
2、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引进报告;
5、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单方调动意见书;
8、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表;
10、国家职业资格网上查询证明;
11、随迁配偶的就业证明或参保记录;
12、随军家属证明材料。
注意咯,
这些申报资料还必须要提供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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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2、落户地址材料。包括落户到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单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地址等材料。
同时,不同的申报人
应需补充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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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报人
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
2、以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报人
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非本市核发的证书或证书有疑问的,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意见。
3、以国家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报人
须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异地核发的证书或证书有疑问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水平测试。
4、其他类别申报人
申报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包括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市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等;
申报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随迁家属
申报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结婚证、随迁家属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属于普通初、高中在校生且年龄在19周岁以下的,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申报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抚养权不归属申报人本人或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公安部门申请。
变化二:连续参加社保须满6个月
无须再提交档案的商调、转递等证明材料,申报人在本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须满6个月(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变化三:省社保也可以申报
关于在职证明材料。若申报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还须补充提供申报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为省工商注册企业并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10月1日起执行
本次新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一)简化后的申报材料要求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减证便民优化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操作指引说明》的规定实施。
(二)除简化申报材料以外的其他事项,均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0号)规定的申报要求办理。
(三)留学人员入户申报材料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四)坚决打击引进人才入户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严禁任何机构以代办入户服务的形式进行隐瞒欺诈并收取费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以及广州市发改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查实申报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把情况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有隐瞒、欺诈或伪造材料等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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