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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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具体为多少呢)
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具体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具体情况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从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记者昨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6753元/月的标准计算,相比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6054元/月上调了699元/月。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线”调至元
根据广东省统计信息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深圳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近日市社保局发出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涉及本省、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分别按5525元/月、6753元/月的标准计算。
记者了解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也随之调整。
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线”提高了。按照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线”为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线”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没有变化,仍为2030元。
医疗险一档缴费基数“下线”调为4052元
医疗保险方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一制三档”。其中,一档以缴费工资的8%缴费,一档缴费基数的“上线”和“下线”均提高了。按照规定,一档缴费基数的“上线”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线”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的“上线”为元,“下线”为4052元。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分别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0.55%按月缴费,缴费基数全部调整为6753元。二档的月缴费约为54元,其中个人缴费约为13.5元。三档的月缴费约为37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提高为元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最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最低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缴费基数“上线”为元,“下线”为2030元。
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上线”为元。“下线”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在工伤待遇偿付方面,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为元;在工伤待遇偿付方面,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为元。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没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0.5%按月缴纳。
延伸阅读:深圳商事主体须申报“社保年审”
深圳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报,今年在“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新增“社保年审”。市社保局提醒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6月30日前须进行“社保年审”申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家、省的通知要求,我市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新增“社保年审”。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6月30日。
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报。商事主体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网址:)或深圳信用网(网址:)登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按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社保年审”要申报哪些内容?据了解,具体包括:一、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二、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参保人员的社保缴交基数口径计算;三、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四、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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