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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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非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通知一:关于调整我市非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工资的通知各用人单位:我市特区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因此,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为非本市户籍员工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得低于1500元/月。请各单位按规定在社保托收账户存入足额款项,以免影响员工参保。特此通知。通知二:关于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温馨提示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如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依法参保或者申报缴费的,应于9月20日前进行自查,并向属地社保部门补报相应社会保险费(可通过登陆我局网址:,在“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增加职工的参保险种和变更缴费工资完成补报,也可在属地社保部门征收窗口办理)。凡经我局查实有不按规定申报、缴费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除了要被加收滞纳金外,还有可能依法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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