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研究生博士落户 人气:0 日期:2023-02-20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咨询
(研究生落户政策最新盘点!北上广深的机会一定要把握住!)
在职研究生的考试方式主要有同等学力申硕,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这三种。
目前申硕难度较低的同等学力申硕形式,因为只能获得硕士学位,不能取得研究生学历,是不能为落户左边加分右边的。
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左边法律右边地位和相同效力。因此,通过非全日制研究生获得的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在积分落户方面也是能发挥同等作用的。
您也可以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毕业后颁发国外合作院校的硕士学位证书。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做过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等同于双证,在报考公务员、积分落户、申请读博、职位晋升方面都是没有问题的。
在一线城市中,北上广的积分落户政策一直都是职场人员最为关注的。下面主要介绍这几个城市的积分落户的分数和学历积分政策。
北上广深积分落户政策
一、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公布的积分落户细则,具体教育背景指标如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解读问答流程《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中提到: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
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左边法律右边地位和相同效力,因此左边加分右边也相同,可积26分。
由于海外大学颁发的学位证在国内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后其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双证,因此海外硕士学历可累计26分,海外博士可累计37分。
如果有不能满足境外停留360天的海归,只需要取得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即可参与积分落户。
二、在上海申请留学落户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学历经历: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工作经历:
本科及以上学位只需按上海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6个月社保及个税即可具备申请上海户口的条件。
单位要求:
一是必须要在上海注册的守法企业,二是其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企业,皆可落户。
总结:在国(境)外世界前500名高校学习满1年以上且获得双学历,回国后在上海注册的公司(注册在资金满100万)入职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社保缴纳基数达到本市月平均工资的1.5倍及以上,即可申请留学落户。
三、只要申请人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满足学历(认证)和社保的要求即可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入户广州。
1、具有博士学位(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博士学位),50周岁以下,有参保记录(1个月)。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45周岁以下,有参保记录(1个月)。
3、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学位,40周岁以下,连续6个月社保(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只需有在广州市缴交社会保险的记录,其他留学人员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的时间仍为连续6个月)。
四、目前,深圳入户只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考证(职称)入户、学历入户和积分入户。
1、考证(职称)入户
a.目前50岁以内中专学历+高级职称可落户深圳,新政策由中专提高为全日制大专;
b.目前45周岁以内中专学历+中级职称可落户深圳,新政策由中专提升到全日制大专。
2、学历入户
a.目前全日制专科35周岁以下可入户,新政策变更为全日制专科+中级职称入户;
b.目前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入户,新政策变更全日制本科为35周岁以下;
c.目前硕士45周岁以下,新政策变更为40周岁以下;
d.目前留学生入户没有年龄限制,新政策变更为与国内学历标准一致。
3、积分入户
a.新政积分入户不再是满100分即可申请入户,而是有名额限制,采取积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靠前者可得落户指标;
b.年龄放宽至50周岁以下;
c.按要求缴纳深圳社保。
中外合作办学,简单的说就是我国院校和国外大学联合开办的项目,很多中外合作办学都具有非常强大的师资团队和高质量的教学服务,而且开设的课程也大多是和国际接轨的。
报名条件:
1、学历学位方面
一般是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条件优秀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2、工作经验方面
一般是本科学历有四年以上专业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大专学历八年以上经验。
3、英语、课程成绩等
最好具备一定的英语应用能力,能适应英文教学。
(请参考具体院校招生简章)
什么是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
1、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中有这个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
2、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名单中这个项目在有效招生期。
如何鉴别某个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是教育部批准的项目?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查询,在名单内的项目即是教育部批准的。
扫码报名: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